98年度非居住者扣免繳申報作業開放媒體申報方式,請扣繳義務人多多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申報方式如下:
一、媒體申報(自98年度資料開始,但不適用於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二、人工申報:比照一般申報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採媒體申報時請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或磁帶,檔案名稱應為:申報單位統一編號【8位】+「.」+民國年月日【年度3位月日各2位】)。(二)媒體檔案遞送單(3聯)。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2聯)。
(四)扣繳稅額繳款書。
(五)電子申報專用憑單之存根及備查聯。

北區國稅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多多採用媒體申報,即方便又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