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法律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利用第三人名義作為人頭,輾轉買賣墊高購地成本64,190,000元,涉有低列出售土地增益及未分配盈餘之情事,經調查發現,人頭買賣部分並無實質價款之給付,實為「空買空賣」,另依購地價款之支付資金流程及資金之流向判斷,實際買賣人為甲公司,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購入土地成本,即將甲公司虛增之購地成本減除,調增系爭土地交易所得64,19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原核定顯乏事證,應予撤銷等語,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經法院盡其職權調查之能事,查得系爭購地價款之資金流程及資金之流向,實際買賣人為甲公司,乃認私法上法律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甲公司顯係利用他人為人頭戶,作為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中間過程,以墊高其取得土地之成本,降低其土地交易免稅所得,即同時減少其未分配盈餘,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濫用私法契約自由,透過私法行為之安排,實質上達到減低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此乃租稅規避行為,為符實質課稅原則,自應將該規避事實與其所欲規避之行為同視,而發生相同之法律效果,即將甲公司虛增之64,190,000元購地成本減除,系爭土地交易所得增加64,190,000元等由,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損益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亦應有實質交易,切勿欲透過私法行為或濫用私法契約自由之安排,達成稅負之規避,國稅局如查得類此情事仍會以營利事業實質取得成本作為實際成本,追補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