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即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未居住在戶籍地,也未提供住居所之地址,稅捐單位因查無其他可送達之處所,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經公示送達之稅單,稅捐單位會於辦公處所公告欄黏貼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告知應受送達人得於期限內隨時向所轄稅捐單位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示送達之生效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於居住在外國或境外者之海外版公示送達則經60日發生效力。經公示送達生效後,納稅人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單位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人,目前正值每年地價稅11月開徵期,如開徵期間未收到稅單,可以向所轄稅捐機關查詢,或補寄稅單。如有戶籍或通訊地址變更,請儘速通知所轄稅捐機關更正稅單投遞地址,俾利收到稅單,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之額外負擔。98年地價稅單補單服務專線: (07)7410141轉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