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派駐境外關係企業之員工,其相關人事費用不得列報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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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派駐境外關係企業之員工所發生之薪資費用、職工退休金費用、加班費、伙食費、保險費及差旅費等員工相關支出,不得列報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有關派駐境外關係企業之員工相關費用,按會計上「企業個體慣例」應由境外關係企業負擔,因關係企業在法律上具其獨立人格,係一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除經查明該國內營利事業已向境外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報酬外,不得列報派駐員工之相關費用。另按會計上「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支付派駐境外關係企業之員工相關費用,其員工所創造貢獻係直接歸屬境外關係企業所享有,並非該營利事業業務上所需之必要費用,故除已列報相對勞務收入者外,均不得列報為該營利事業之費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