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研發及人培支出抵減稅額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國內企業致力研究與發展(以下簡稱研發)及人才培訓(以下簡稱人培),以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發及人培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發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培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培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該條例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規定,其立法精神旨在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與發展,以突破我國產業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對於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性改良、變更、補強等程序以迎合客戶需求者,自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因此,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研發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研究發展單位係從事超乎既有技術水準之研創、開展,有助於產業升級者,始足當之。倘雖名為研究發展部門,惟係從事依既有技術生產成品或提供服務者,實質上乃生產之部門,仍不能謂係研究發展單位。另人培支出部分,依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倘相關費用僅係為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費用者,尚非屬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研發及人培支出時,應依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檢附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購買及領用等相關帳冊憑證資料,或人才培訓計畫、員工受雇合約、培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或具體績效等資料,倘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即無法為國稅局所認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研發及人培支出申報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可以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之各項稅務專區「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專區」瀏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詹貴雲,電話:04-23051111轉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