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經查核確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可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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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認列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尚應視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有結匯或匯付或轉付之銀行證明文件。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國內以新臺幣賠償者,應取有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此外,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述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有外銷損失時,要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洪貴恩,電話:04-23051111轉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