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申報扣抵,經輔導於裁罰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諾者,可減輕裁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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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只要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就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說明,如營業人銷售時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但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減為處1倍罰鍰。另取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如經稽徵機關查核確屬有進貨事實,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稅捐稽徵機關於查獲或通知營業人有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時,經自行審酌確有短漏稅額或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俾可適用較輕之處罰,以減少罰鍰金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江振村,電話:04-23051111轉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