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未檢視上手相關完稅憑證,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證券發行公司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繳款書、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納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憑以辦理過戶,以免違反規定而須賠繳及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另屬贈與或繼承股權轉讓登記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視有無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遺產總額證明書,若未經檢視即予辦理過戶,將依同法第52條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近來該局於檢查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之股票過戶作業時,發現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異動時,未檢視應具備之文件,即完成轉讓登記,依規定除須賠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該局呼籲證券發行公司應依股東轉讓原因,確實檢視相關文件後再為轉讓登記,以免違反規定而遭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