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請選購合法之酒品作為料理材料,以維護消費者健康。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於配合台中市政府稽查「酒品供做餐飲等相關使用」案時,發現某餐飲業者使用之米酒,每瓶進價20元,該酒品除經稽查人員依規定帶回化驗外,產製該酒品之廠商,亦涉嫌未稅出廠,除補徵菸酒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立法院三讀通過菸酒稅法第8條調降蒸餾酒,並自98年6月1日起蒸餾酒類由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改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也就是目前市面販售的米酒大多為一瓶0.6公升,酒精度19.5度,原本每瓶應課徵菸酒稅111元,現在只要課徵菸酒稅29.25元,如果每瓶售價低於應徵稅額,則可能逃漏菸酒稅。該局進一步統計自98年6月至9月底米酒總完稅量與前2年同期總完稅量增加2241.6%,米酒為民生必需品,可見大部分民眾對選購合法米酒,已有相當認知。 該局特別呼籲,餐飲業者不要為省小錢選購來路不明或低價之黑心酒品作為料理材料,以維護消費者健康,如發現有低價販售酒品涉嫌逃漏稅捐,請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局檢舉逃漏稅專線為(04)23026477。(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