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利用他人名義分散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過去常有公司在準備上市(櫃)前,其大股東藉由虛偽買賣股權之方式,將股權轉入親友名下,以達分散營利所得之實。有關該大股東應取得之營利所得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在A公司92年準備上市前,為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其大股東甲君於91年12月將其名下股權轉入二親等乙君等5人名下,並有收、付股款之資金流程。嗣經查得該資金原係甲君所有,乃藉由提領現金及外匯等方式,迂迴轉入乙君等人銀行帳戶,再由乙君等人將資金轉回甲君銀行帳戶以為支付;而乙君等人股票出售後,更將股款轉入甲君銀行帳戶。是本案實屬大股東甲君利用親友名義以虛偽方式移轉股權藉以分散營利所得,遂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共500餘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該局說明,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若適用較高稅率的大股東為規避稅負,利用適用較低稅率的親友名義持有股票,使得所獲配之股利得以適用較低之稅率,而有規避空間。凡此一類型案件,均被國稅局補稅並處予一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法可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