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法拍土地申請減免,應退稅款依法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不會退給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的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依法應交付法院重新作債權分配,並不會逕行退稅給任何一方。
該局表示,近年來土地經法院拍賣移轉案件為數不少,在稽徵實務上,被拍賣的土地,稅捐機關會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並函請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同時亦通知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於文到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減輕稅負。但許多民眾收到公文後常來電詢問,申請租稅減免、自用住宅用地或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所產生的應退稅款是否可直接退還納稅義務人?其實債務人申請減免核准後,應退稅款仍然屬於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稽徵機關依規定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是無法將該退稅款退還給任何一方。納稅人雖然不會直接收到退稅款項,但仍可減少本次移轉的租稅負擔,間接達到減少債務的目的。
稅務局籲請土地被拍賣的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產生誤解。若您尚有其他相關稅務疑難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由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