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一般綜合所得稅相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海外所得從明(99)年元月一日起,將正式納入所得課稅,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之項目類別有什麼不同之處。
該局特別說明,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及(10)其他所得等。

該局提醒個人海外所得自100年5月開始申報,多數納稅人並不會受影響;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