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明年開徵 營造租稅公平社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我國稅基符合最低稅負精神,個人海外所得從明(99)年元月一日起,將正式納入所得課稅,也就是民國100年5月報稅時,符合相關要件者就必須申報海外所得。
個人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亦即只要是台灣和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和營利所得等,均納入課稅範圍。

該局特別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個人海外所得若是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3)基本稅額多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4)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之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的差額。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自後(100)年5月開始申報,符合上述4項要件者才須申報繳納,多數納稅人不受影響;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