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金給予子女償還貸款,涉及贈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為子女置產,若係利用贈與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220萬元)逐年贈與現金給子女,供子女購屋可免課贈與稅;惟若以資金償還子女購屋貸款,則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行為。
  該局日前查獲某甲年紀尚輕,但97年間卻有鉅額結購外匯情形,經調閱相關結匯水單及存款等資料,發現其係以其95年間購入之不動產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循環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因甲君並無資力,其購屋資金來源顯有可疑。經深入追查始發現,甲君購屋價款約600餘萬元,除頭期款100萬元係其父贈與外,餘則以貸款支應,惟經查短短3年內貸款即償還完畢。續約談甲君說明還款資金來源,經甲君之父坦承,該筆貸款係甲君自行繳納,惟甲君收入不敷支應,則由其於96及97年間分次給予現金合計約300餘萬元,並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應於發生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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