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遭吊扣,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現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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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遭吊扣,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現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且適用上開前段規定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並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但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故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吊扣期間屆滿後,再依規定提出申請。 (消費稅科二股 何美賢/09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