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或私人辦理短期補習班仍需貼印花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團體或私人辦理短期補習班仍需貼印花 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應分別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外,至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係依補習教育法規定設立,雖其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但顯未具有學校之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消費稅科二股 何美賢/09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