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51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營所稅股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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