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9/12/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其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蘇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07彙總編號:98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