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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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但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可依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始予認定。至有關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該局查得A資產管理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鉅額之呆帳損失,係該公司收購不良債權提列之備抵呆帳與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購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不符,又該等不良債權係於95年度始購入,尚未逾2年,亦不符不良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之規定,且該公司提示之存證信函均為前手金融機構通知債務人該等債務已轉移該公司之信函,亦非該公司自行催收債權之催收函,未能證明實際發生時呆帳損失而否准認列。&該局指出,資產管理公司呆帳損失之認定以實際發生者為限,除於催收債權時應確實查明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之營業地址,並保存無法送達或已送達之存證信函,供稽徵機關查對核實認列外,應注意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其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之規定。&(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