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時要注意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而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要件之一,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否則,應於遷出戶籍30日內向該局申報,未依限申報者,將依法補徵戶籍遷出期間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與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率計徵之地價稅差額,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為避免因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對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有疑義者,可以電話或就近至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5506;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免費服務電話: 0800-761002,將由專人服務及解答。或可自行上網查詢,該局網址:http://www.kh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