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受領人扶養親屬異動時,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結婚旺季,近來常有扣繳單位詢問,該如何為新婚同仁辦理扣繳?該局說明公司員工因結(離)婚、生子、死亡‥‥‥等原因,致扶養親屬有增減時,應依下列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一)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可免因扶養親屬之增、減而改變。
(二)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若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第1項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扣繳義務人應依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遇薪資受領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自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1月1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5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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