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認為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所有權。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6萬8千多元到15萬3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請醒公司及所得人,切勿用此方式規避稅負,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