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所蓋印章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財產、所得),以利其強制執行。&該局說明,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如申請查調者,並非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本人,而係由他人代理,該代理人應提出債權人委任書,查調申請書及委任書上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訴訟或放款等專用章字樣,以免因印章上已特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用途或權限已受限制,不得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該局呼籲,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已納入全功能櫃台作業,提供跨區、立即的服務,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2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