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相關課稅及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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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相關課稅及扣繳規定將有所變動,請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須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因該筆薪資所得為實物,扣繳稅款通常由員工以現金繳付予扣繳義務人);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公司員工依該法條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但員工如於公司所訂之股票發放日未繳交扣繳稅款,而其配股於該日先撥入該公司之登錄專戶託存者,公司應以該股票發放日認屬為上述「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即為可處分日。
該局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將於98年12月31日施行屆滿,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扣繳率為6﹪)。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