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買賣契約約定而買回,屬另一次產權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賣其所有土地時,雖然在買賣契約內載明得返還其所領的價金而買回土地,並於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買回權,仍屬另一次的產權移轉行為,應依規定以申報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