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適用課稅法條之變動,無處罰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從事資源回收的張先生,在自己的農地上蓋了一間約200平方公尺的鐵皮屋,因未申請許可,為相關機關查獲取締,並通報地方稅務局改課地價稅在案,張先生得知土地稅法第54條土地稅違規之處罰規定時,打電話向地方稅務局詢問,他的情形是否將被處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於變更使用後改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係屬適用課稅法條之變動,並非減免原因、事實之消滅,故納稅義務人於課徵田賦之原因消滅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處罰規定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張先生有一塊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並申請減免地價稅在案,嗣後該土地不再作公共使用時,張先生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為減免原因、事實之消滅,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加處應納稅額3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