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的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的費用,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的醫療收據,每件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該局表示,應貼印花稅的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之外,將再按所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籲請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金額大,不便貼花的情事,可就近向轄區稅務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