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妥過戶手續,稅務局仍向原車主課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的買賣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沒辦理過戶手續。但在稅務局車籍資料中車輛仍為原車主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到監理站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