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舞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應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甲公司增設水舞,是否係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計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案甲公司所設之水舞「音樂噴泉」,係利用電腦操控,配合音樂節奏,噴出各式各樣五彩水柱,以娛樂觀眾,其場地與露天或室內歌舞表演場所無殊,且同屬定時表演,僅表演方式不同而已,與配合林園造景而設立之水池固定噴泉,屬景觀之一者迴異,故應認為娛樂設施,自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