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住在美濃的劉先生以其農舍從事民宿業,收到地價稅繳書時打電話向地方稅務局請教,為何合法之農舍要課徵地價??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經檢視劉先生民宿之使用情形,其房舍為5間,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