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收取公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而各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執行公證行為之收入,與法院收取「公證費」全數解繳公庫之性質不同;又「民間公證人」也不是印花稅法免稅條款中的「政府機關」,因此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具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