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收費娛樂活動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要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有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申請娛樂稅徵免手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又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應納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之娛樂稅稅額計算如下:
收費額/(1+娛樂稅率+營業稅率) = 收費淨收入,收費淨收入*娛樂稅率 = 應繳納娛樂稅額。
以職業性歌唱稅率10%、收費額400元、消費數1,000為例,應繳納娛樂稅額為34,782元,計算方式為400元 * 1000 = 400,000元,400,000元/(1+0.1+0.05) = 347,826元。347,826元 * 10% = 34,782元。
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如有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時,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延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