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應注意公告土地現值及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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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若該筆土地訂定契約日在98年12月31日前,而明年公告土地現值調高,請注意申報日期,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 例如98年12月30日立契,99年1月29日申報,因已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倘該筆土地9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高,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所以在跨年度之際移轉土地,應特別注意該移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有無調高,若有調高請注意申報日期,以免多繳納土地增值稅。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