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逾5年後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即使超過5年也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稽徵機關稅額計算錯誤未予以減除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閞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即難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情事。
綜上所述,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移轉當時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減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未予以減除者,則可謂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退還稅款無期限之限制;反之,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相關文件者,難以完全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5年內發現錯誤者仍可退稅,逾5年申請者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