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即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就以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的房屋稅舉例來說,若民眾超過6月30日(6月1日至6月30日即所謂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本稅15%之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即98年7月1日起算30日(98年7月30日)內申請復查,超過7月30日始申請復查者,因已逾期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