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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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林君出差頻繁,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容為林君至中南部出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依甲公司所附之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稽,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之出差日相同,負責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顯不合理,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明單僅籠統記載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及洽談對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不符,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181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