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於本(98)年度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9年申報本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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