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格子商店」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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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之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
  財政部說明,旨揭經營型態之出租人及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均應辦理營業登記;惟承租人銷售之貨物特性多屬單價低、數量不多且流動率極高,如未設定承租人辦理營業登記之門檻,恐徒增徵納雙方成本,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承租人如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前述起徵點者,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財政部再進一步說明,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收取租金或受託代銷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出租人因受託代銷而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如承租人屬應辦理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承租人屬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