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將自有住家用房屋部分出租供補習班使用,詢問房屋稅會如何課徵?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補習班、健身院、按摩院、相士、助產士、育嬰中心及未合於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等使用之房屋,依規定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同時供住家及補習班使用,房屋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稅率(1.2%)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意即若非住家用之面積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仍應以六分之一計算。

 民眾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