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請留意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該局表示,甲公司因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98年7月20日訴願決定,循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系爭訴願決定書於98年7月21日送達甲公司,甲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故無在途期間,核計其提起行政訴訟之2個月不變期間,自98年7月22日起算至98年9月21日(星期一)屆滿,甲公司遲至98年9月22日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顯非合法,遭裁定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為之,且係以行政法院收到訴狀日期為受理日,而非以交寄之郵戳日期為準,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混淆,以免不符程序規定,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