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夫妻間相互贈與,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仍須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或夫妻間相互贈與,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仍須重新申請
(彰化訊) 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或夫妻相互間贈與,致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常誤以為同是自家人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用途並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前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規定期限內(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結果原可享受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卻被課以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課徵)的地價稅,應繳納的稅額相差很大,特別提醒民眾,為了節稅,請趕快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趙先生於5月份過世,所遺土地及房屋由太太及兒子、女兒繼承,趙太太及兒子、女兒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而經審查核准者,所繼承之土地今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只能從明年起適用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儘速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承辦員:陳嬿純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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