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注意戶籍不要遷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辦竣戶籍登記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要件之一,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否則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未依限申報者,將依法補徵地價稅差額並處罰鍰。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