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合於自用住宅用地之相關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