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單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持有股單要不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已經繳納證券交易稅可否辦理退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所指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公司法第156條規定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故「有限公司」股東如將其出資額或股單轉讓,尚非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而如有誤繳之證券交易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請辦理退稅。申請退稅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第2、3、4聯正本,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
  該局提醒: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雖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仍應由股東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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