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共有農地調整原地價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人分管契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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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共有農地全體所有權人在89年1月28日訂有分管契約,可以按分管位置使用情形審認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共有農地因部分共有人未依法作農業使用,而使整宗土地均不得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高原地價,似有未公,故為兼顧當事人之權益,倘共有農地經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得依分管契約所載位置,部分共有人實際作農業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使用之證明,可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或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調整原地價之分管契約,是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者才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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