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所得,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子女免稅額及漏報營利、薪資、利息所得合計686,983元,按其所漏稅額212,138元處1倍罰鍰。納稅義務人主張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並不知道有漏報情事,請免予處罰,但依民法第103條規定,受託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因受委託人之疏失而發生漏報所得情事,仍然要由林君負責,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免除責任,駁回林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核對,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