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僅得就總公司不對外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依相關規定分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者,用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總公司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他費用科目中列報分攤總公司管理費2仟6佰萬元,經深入查核發現該管理費中包含外國公司營業部門之費用1仟4佰萬元,不符上開分攤管理費用之要件,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外國分公司申請分攤總公司費用,僅得就總公司不對外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依相關規定分攤,各自發生之營業費用非屬分攤範疇,故於申報相關費用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聯絡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