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經原所有權人買回,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一位劉姓納稅義務人至旗山分局詢問,在名下有一間不動產(有保存登記)建物,被法院拍賣,劉君為了確保自身擁有之財產,毅然決然仍由原所有權人(本人)拍定買回,詢問這案件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契稅,其中買賣不動產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的6%,為稅法明定。本案劉先生之房屋遭法拍,嗣後復向法院拍定買回其原所有房屋,依財政部91/03/28台財稅第0910451382號函規定,其所有權之主體既未變更,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