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1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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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現行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多以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價核課契稅。為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臻明確,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該部爰擬具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13條修正草案,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定契價,經行政院於今日(98年12月17日)召開第3175次院會決議通過,財政部將依據行政院院長裁示,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13條修正,其重點為第13條有關計課契稅之契價,明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並配合修正但書規定及刪除第4條、第5條「按契約所載價額」等文字,該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將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符實際,並可收簡政便民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