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移轉財產予夫前妻之子女者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母將財產出售予夫前妻之子,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又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俗稱繼母),依民法第970條第2款、第967條之規定,與前妻所生之子為直系姻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因此,繼母將財產出售予夫前妻之子,應依本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